跟團去普吉島旅游的雷先生,在旅游途中被游艇撞進海裡,人雖然沒事,但相機等貴重物品因被海水浸泡損失慘重。當他向旅行社索賠時,旅行社卻拿出當初雷先生簽字的免責條款,稱貴重物品損失不負責。近日,青羊區人民法院以《合同法》“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為依據,判旅行社賠償游搜尋行銷客60%的損失。
  去年7月,跟團去普支票借款吉島旅游的雷明(化名)在珊瑚島海邊登游艇時發生意外,海浪打來,雷明被游艇撞翻摔入海中,導致隨身攜帶的高檔相機、手機等財產報廢,損失34841元。因雷先生也未舉證證明其財產受損完全系因旅行社未盡安保義務所致,作為財產所有人也負有一定過錯,故法院酌情判定旅行社和保險公司承擔60%責任,賠款20904.6元。青法宣 成都晚報記者 陳剛  (原標題:游客被撞下海相機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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